☆ |
渔业船舶初次检验与发证 |
办事导航信息 |
窗口
名称 |
A区6窗 |
办理
流程 |
1.申请。申请人向雷州渔政大队窗口提出申请,提交申请材料。
2.受理。接件受理人员核验申请材料,当场作出受理决定。申请人符合申请资格,并材料齐全、格式规范、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申请人不符合申请资格或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接件受理人员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 申请人材料不符合要求但可以当场更正的,退回当场更正后予以受理。
3.审查。受理后,审查人员对材料进行审查,在2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查意见,出具《特殊审查期限告知书》,组织实地核查特殊审查,作出审查结论;决定人员在所有审查环节完成后3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查决定。符合审批条件的,予以通过,出具《渔业船舶检验证》;不予通过的,出具《不予许可决定书》。审查过程,发现材料需补正的2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提出补正要求,出具《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申请人按要求补正后重新受理审查。
4.领取结果。申请人按约定的方式到大队办证窗口领取办理结果。 |
所需
材料 |
渔业船舶检验申报书、《渔业船网工具指标批准书》、渔政部门的船名号及审批文件、渔业船舶设计单位资格认可证、船舶设计图纸及技术文件资料 |
办结
时间 |
20个工作日 经办人: |
咨询
电话 |
8832993 |
备注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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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专项捕捞许可证(拖虾、拖贝、鳗苗)审批 |
办事导航信息 |
窗口
名称 |
A区7窗 |
办理
流程 |
1.申请。申请人将申请材料送雷州市行政服务中心雷州市海洋与渔业局窗口申报。
2.受理。接件受理人员核验申请材料,在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决定。申请人符合申请资格,并材料齐全、格式规范、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出具《受理通知书》;申请人不符合申请资格或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接件受理人员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 申请人材料不符合要求但可以当场更正的,退回当场更正后予以受理。发现材料需补正的向申请人提出补正要求,出具《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申请人按要求补正后重新受理。
3.审查。受理后,审查人员对材料进行书面审查和实地核查,并作出审查意见。
4.决定。根据审查意见作出决定。符合审批条件的,出具《审查意见》;不予通过的,出具《不予许可决定书》。
5.领取结果。申请人到窗口领取办理结果。 |
所需
材料 |
广东省渔业捕捞许可证申请表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法人身份证明或申请人身份证明
渔业船舶检验证书
《渔业船舶登记证书》
《渔业船舶所有权证书》 |
办结
时间 |
20个工作日 经办人: |
咨询
电话 |
0759-8832993 |
备注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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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渔业船舶营运检验与发证 |
办事导航信息 |
窗口
名称 |
A区6窗 |
办理
流程 |
1.申请。申请人向雷州渔政大队办证窗口提出申请,提交申请材料。
2.受理。接件受理人员核验申请材料,当场作出受理决定。申请人符合申请资格,并材料齐全、格式规范、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申请人不符合申请资格或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接件受理人员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 申请人材料不符合要求但可以当场更正的,退回当场更正后予以受理。
3.审查。受理后,审查人员对材料进行审查,在2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查意见,出具《特殊审查期限告知书》,组织实地核查特殊审查,作出审查结论;决定人员在所有审查环节完成后3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查决定。符合审批条件的,予以通过,出具《渔业船舶检验证》;不予通过的,出具《不予许可决定书》。审查过程,发现材料需补正的2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提出补正要求,出具《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申请人按要求补正后重新受理审查。
4.领取结果。申请人按约定的方式到大队办证窗口领取办理结果。 |
所需
材料 |
渔业船舶检验申报书、船舶安全技术状况声明书、现有船舶检验证书及技术文件、渔业船舶修造船厂资格认可证 |
办结
时间 |
20个工作日 经办人: |
咨询
电话 |
8832993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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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渔业船舶临时检验与发证 |
办事导航信息 |
窗口
名称 |
A区6窗 |
办理
流程 |
1.申请。申请人向雷州市海洋与渔业局窗口提出申请,提交申请材料。
2.受理。接件受理人员核验申请材料,当场作出受理决定。申请人符合申请资格,并材料齐全、格式规范、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申请人不符合申请资格或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接件受理人员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 申请人材料不符合要求但可以当场更正的,退回当场更正后予以受理。
3.审查。受理后,审查人员对材料进行审查,在2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查意见,出具《特殊审查期限告知书》,组织实地核查特殊审查,作出审查结论;决定人员在所有审查环节完成后3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查决定。符合审批条件的,予以通过,出具《渔业船舶检验证》;不予通过的,出具《不予许可决定书》。审查过程,发现材料需补正的2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提出补正要求,出具《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申请人按要求补正后重新受理审查。
4.领取结果。申请人按约定的方式到大队办证窗口领取办理结果。 |
所需
材料 |
渔业船舶检验申报书、船舶安全技术状况声明书、现有船舶检验证书及技术文件、渔政部门的渔业船舶变更登记申请表、船舶买卖合同 |
办结
时间 |
20个工作日 经办人: |
咨询
电话 |
8832993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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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渔业捕捞许可证审核、审批 |
办事导航信息 |
窗口
名称 |
A区7窗 |
办理
流程 |
1.申请。申请人将申请材料送雷州市市政服务中心雷州市海洋与渔业局窗口申报。
2.受理。窗口接收申请,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场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补正的材料,并出具《行政审批补正材料告知书》;不能当场一次性告知的,出具《行政审批申请材料接收凭证》,并在5个工作日内出具《行政审批补正材料告知书》,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补正的材料。对于申请属于受理范围且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实施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材料的,向申请人出具《行政审批申请受理通知书》;对于申请事项依法不需审批的或不属于本实施机关职权范围的,向申请人出具《行政审批申请不予受理通知书》。
3.审查。部门受理后在承诺时间内作出审查决定,对符合要求的,发放批准文书或上报市海洋与渔业局审批,不予通过的,出具《不予通过决定书》。
4.取证。申请人到窗口领取办理结果。 |
所需
材料 |
《广东省渔业捕捞许可证申请书》、《渔业船舶登记(国籍)证书》、原《渔业捕捞许可证》、《渔业船网工具指标批准书》、《渔业船舶检验证书》 |
办结
时间 |
20个工作日 经办人: |
咨询
电话 |
8832993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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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渔船渔业船网工具指标审核、审批 |
办事导航信息 |
窗口
名称 |
A区7窗 |
办理
流程 |
1.申请。申请人将申请材料送窗口申报。
2.受理。窗口接收申请,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场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补正的材料,并出具《行政审批补正材料告知书》;不能当场一次性告知的,出具《行政审批申请材料接收凭证》,并在5个工作日内出具《行政审批补正材料告知书》,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补正的材料。对于申请属于受理范围且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实施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材料的,向申请人出具《行政审批申请受理通知书》;对于申请事项依法不需审批的或不属于本实施机关职权范围的,向申请人出具《行政审批申请不予受理通知书》。
3.审查。部门受理后在承诺时间内作出审查决定,对符合要求的,发放批准文书或上报市海洋与渔业局审批,不予通过的,出具《不予通过决定书》。
4.取证。申请人到窗口领取办理结果。 |
所需
材料 |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法人身份证明或申请人身份证明、《渔业船舶检验证书》、《渔业船舶国籍证书(国内)》、《渔业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渔业捕捞许可证》、被淘汰的渔船要提供《海洋捕捞渔船拆解确认表》和拆解照片 |
办结
时间 |
20个工作日 经办人: |
咨询
电话 |
8832993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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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渔业船舶船员证书核发 |
办事导航信息 |
窗口
名称 |
A区9窗 |
办理
流程 |
1.申请。申请人向雷州市行政服务中心雷州市海洋与渔业局窗口提出申请,提交申请材料。
2.受理。接件受理人员核验申请材料,当场作出受理决定。申请人符合申请资格,并材料齐全、格式规范、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申请人不符合申请资格或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接件受理人员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 申请人材料不符合要求但可以当场更正的,退回当场更正后予以受理。
3.审查。受理后,审查人员对材料进行审查,在1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查意见,决定人员在所有审查环节完成后1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查决定。符合审批条件的,予以通过,核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职务船员证书》;不予通过的,出具《不予许可决定书》。审查过程,发现材料需补正的1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提出补正要求,出具《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申请人按要求补正后重新受理审查。
4.领取结果。申请人按约定的方式到雷州市行政服务中心雷州市海洋与渔业局窗口领取办理结果。 |
所需
材料 |
渔业船员考试发证申请表、渔业船舶船员体格检查表、近期二寸正面半身免冠照片、本人身份证或其他身份有效证件、渔业机构船员培训证明 |
办结
时间 |
10个工作日 经办人: |
咨询
电话 |
8832993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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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南沙专项捕捞许可证审核、审批 |
办事导航信息 |
窗口
名称 |
A区7窗 |
办理
流程 |
1.申请。申请人将申请材料送雷州市行政服务中心雷州市海洋与渔业局窗口申报。
2.受理。接件受理人员核验申请材料,在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决定。申请人符合申请资格,并材料齐全、格式规范、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出具《受理通知书》;申请人不符合申请资格或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接件受理人员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 申请人材料不符合要求但可以当场更正的,退回当场更正后予以受理。发现材料需补正的向申请人提出补正要求,出具《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申请人按要求补正后重新受理。
3.审查。受理后,审查人员对材料进行书面审查和实地核查,并作出审查意见。
4.决定。根据审查意见作出决定。符合审批条件的,出具《审查意见》;不予通过的,出具《不予许可决定书》。
5.领取结果。申请人到窗口领取办理结果。 |
所需
材料 |
承担教学、科研等项目单位申请的,提供项目计划、调查区域及上船科研人员名单、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租用渔船进行科研、资源调查活动的,提供租用使用协议、渔业船舶检验证书和渔业船舶登记(国籍)证书 |
办结
时间 |
20个工作日 经办人: |
咨询
电话 |
8832993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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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主要农作物杂交种子及其亲本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核发 |
办事导航信息 |
窗口
名称 |
综合窗口 |
办理
流程 |
1.申请。申请人向雷州市行政服务中心综合服务窗口提出申请,提交申请材料。
2.受理。接件受理人员核验申请材料,当场作出受理决定。申请人符合申请资格,并材料齐全、格式规范、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出具《受理回执》;申请人不符合申请资格或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接件受理人员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 申请人材料不符合要求但可以当场更正的,退回当场更正后予以受理。
3.审查。受理后,雷州市农业局种子管理站负责对书面申请资料审查,做出审查意见。审查科室认为有必要的可进行现场核查,经现场核查后,做出综合审查意见,报局领导核准。该环节要求5个工作日内容完成。审查过程,发现材料需补正的2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提出补正要求,出具《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申请人按要求补正后重新受理审查。
4.作出决定。局领导收到有关科室的审查意见后,1日内做出批准或不批准的决定。批准的,2个工作日内制作《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不予批准的制作书面决定书,并在2个工作日内通知申请人领取结果,申请人按约定的方式到市行政服务中心自取 |
所需
材料 |
1.委托种子生产合同复印件或自行组织种子生产的情况说明和证明材料
2.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申请表
3种子生产地点检疫证明 |
办结
时间 |
7个工作日 经办人: |
咨询
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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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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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实行选育生产经营相结合的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核发 |
办事导航信息 |
窗口
名称 |
综合窗口 |
办理
流程 |
1.申请
申请人通过现场提出申请,根据要求提交申请材料。
2.受理
受理办理机关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在5个工作日内做出受理或不予受理决定。
3.审查
经审查,材料不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办理机关应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补正的全部内容。办理情况可登录“广东政务服务网”查询 |
所需
材料 |
1.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申请表
2.单位性质、股权结构等基本情况,公司章程、营业执照复印件,设立分支机构、委托生产种子、委托代销种子以及以购销方式销售种子等情况说明
3种子生产、加工贮藏、检验专业技术人员的基本情况及其企业缴纳的社保证明复印件,企业法定代表人和高级管理人员名单及其种业从业简历;
4种子检验室、加工厂房、仓库和其他设施的自有产权或自有资产的证明材料;办公场所自有产权证明复印件或租赁合同;种子检验、加工等设备清单和购置发票复印件;设施设备的情况说明及实景照片;
5品种审定证书复印件;生产经营授权品种种子的,提交植物新品种权证书复印件及品种权人的书面同意证明;
6委托种子生产合同复印件或自行组织种子生产的情况说明和证明材料
7种子生产地点检疫证明 |
办结
时间 |
20个工作日 经办人: |
咨询
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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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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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非主要农作物及主要农作物常规种的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核发 |
办事导航信息 |
窗口
名称 |
综合窗口 |
办理
流程 |
(1)申请人到种植业与种子管理股提交材料; (2)种植业与种子管理股对材料齐全并符合受理条件的进行受理; (3)种植业与种子管理股在承诺时间内进行办理; (4)雷州市农业局办结 |
所需
材料 |
1.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申请表
2单位性质、股权结构等基本情况,公司章程、营业执照复印件,设立分支机构、委托生产种子、委托代销种子以及以购销方式销售种子等情况说明
3种子生产、加工贮藏、检验专业技术人员的基本情况及其企业缴纳的社保证明复印件,企业法定代表人和高级管理人员名单及其种业从业简历
4种子检验室、加工厂房、仓库和其他设施的自有产权或自有资产的证明材料;办公场所自有产权证明复印件或租赁合同;种子检验、加工等设备清单和购置发票复印件;设施设备的情况说明及实景照片
5品种审定证书复印件;生产经营授权品种种子的,提交植物新品种权证书复印件及品种权人的书面同意证明 |
办结
时间 |
20个工作日 经办人: |
咨询
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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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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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采集国家二级保护野生植物(农业类)审批 |
办事导航信息 |
窗口
名称 |
综合窗口 |
办理
流程 |
(1)申请人到种植业与种子管理股提交材料; (2)种植业与种子管理股对材料齐全并符合受理条件的进行受理; (3)种植业与种子管理股在承诺时间内进行办理; (4)雷州市农业局办结 |
所需
材料 |
1国家二级保护野生植物采集申请表
2项目审批文件
3项目任务书(合同书)
4项目执行方案
5行政主管部门的证明文件
6论证报告或说明
7具体采集人员名单
8申请人的法人证明文件 |
办结
时间 |
20个工作日 经办人: |
咨询
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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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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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出售、收购国家二级保护野生植物(农业类)审批 |
办事导航信息 |
窗口
名称 |
综合窗口 |
办理
流程 |
1.申请人通过现场提出申请,根据要求提交申请材料。 2.受理机关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在5个工作日内做出受理或不予受理决定。 3.经审查,材料不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办理机关应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补正的全部内容。 4.申请人应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予以补正,逾期不补正的,作退件处理。 5.实施机关在“广东政务服务网”公开办理结果。 |
所需
材料 |
1申请人的法人证明文件
2出售、收购国家二级保护野生植物许可申请表
3双方出售、收购的合同或协议
4野生植物合法来源证明 |
办结
时间 |
20个工作日 经办人: |
咨询
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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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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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食用菌菌种(栽培种)生产经营许可证核发 |
办事导航信息 |
窗口
名称 |
综合窗口 |
办理
流程 |
1.申请。申请人将申请材料送窗口申报。 2.受理。接件受理人员核验申请材料,在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决定。申请人符合申请资格,并材料齐全、格式规范、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出具《受理通知书》;申请人不符合申请资格或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接件受理人员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 申请人材料不符合要求但可以当场更正的,退回当场更正后予以受理。发现材料需补正的向申请人提出补正要求,出具《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申请人按要求补正后重新受理。 3.审查。受理后,审查人员对材料进行书面审查和实地核查,并作出审查意见。 4.决定。根据审查意见作出决定。符合审批条件的,出具《审查意见》;不予通过的,出具《不予许可决定书》。 5.领取结果。申请人到窗口领取办理结果。 |
所需
材料 |
1菌种生产经营质量保证制度
2菌种生产经营场所照片及产权证明
3营业执照
4菌种检验人员、生产技术人员资格证明
5品种特性介绍
6食用菌菌种生产经营许可证申请表
7加工、经营场所使用证明 |
办结
时间 |
20个工作日 经办人: |
咨询
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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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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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食用菌菌种(母种、原种)生产经营许可证核发 |
办事导航信息 |
窗口
名称 |
综合窗口 |
办理
流程 |
1、申请人通过现场提出申请,根据要求提交申请材料。 2、经审查,材料不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办理机关应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补正的全部内容。 3、受理办理机关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在5个工作日内做出受理或不予受理决定。 4、雷州市农业局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 |
所需
材料 |
1企业申请变更报告
2食用菌菌种生产经营许可证申请表(需经县级农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
3变更后的营业执照副本变更事项证明材料
4仪器设备和设施清单及产权证明,仪器设备的照片;
5菌种检验人员、生产技术人员情况说明
6原食用菌菌种生产经营许可证;
7菌种生产经营场所照片及产权证明;
8品种特性介绍;
9菌种生产经营质量保证制度;
10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11申请母种生产经营许可证的品种为授权品种的,还应当提供品种权人(品种选育人)授权的书面证明; |
办结
时间 |
20个工作日 经办人: |
咨询
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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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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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蚕种生产许可证核发 |
办事导航信息 |
窗口
名称 |
综合窗口 |
办理
流程 |
1、申请人通过现场提出申请,根据要求提交申请材料。 2、经审查,材料不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办理机关应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补正的全部内容。 3、受理办理机关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在5个工作日内做出受理或不予受理决定。 4、本事项的审查方式是实地核查,申请人做好现场核查的准备。 5、办理情况可登录“广东政务服务网”查询。 |
所需
材料 |
1《蚕种生产许可证申请表》
2包含企业科研力量、育种、生产基本情况的申请报告;
3蚕种生产质量保证制度;
4生产、检验人员资质证明;
5场地、检验仪器设备设施清单、情况说明和实景照片;
6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验资报告或上年度审计报告等自有资金证明材料;
7品种审定证明材料;
8桑园面积证明材料。 |
办结
时间 |
20个工作日 经办人: |
咨询
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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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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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蚕种经营许可证核发 |
办事导航信息 |
窗口
名称 |
综合窗口 |
办理
流程 |
1、申请人通过现场提出申请,根据要求提交申请材料。 2、经审查,材料不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办理机关应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补正的全部内容。 3、受理办理机关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在5个工作日内做出受理或不予受理决定。 4、本事项的审查方式是实地核查,申请人做好现场核查的准备。 5、办理情况可登录“广东政务服务网”查询。 |
所需
材料 |
1《蚕种生产许可证申请表》
2包含企业科研力量、育种、生产基本情况的申请报告;
3蚕种生产质量保证制度;
4生产、检验人员资质证明;
5场地、检验仪器设备设施清单、情况说明和实景照片;
6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验资报告或上年度审计报告等自有资金证明材料;
7品种审定证明材料;
8桑园面积证明材料。 |
办结
时间 |
20个工作日 经办人: |
咨询
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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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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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占用农地作为固体废弃物堆放、填埋场所审核 |
办事导航信息 |
窗口
名称 |
综合窗口 |
办理
流程 |
窗口办理流程: 1.申请。申请人向市行政服务中心综合服务窗口提出申请,提交申请材料。 2.受理。接件受理人员核验申请材料,当场作出受理决定。申请人符合申请资格,并材料齐全、格式规范、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出具《受理回执》;申请人不符合申请资格或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接件受理人员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申请人材料不符合要求但可以当场更正的,退回当场更正后予以受理。 3.审查。受理后,市农业局种植业管理股负责对书面申请资料审查,做出审查意见。审查股室认为有必要的可进行现场核查,经现场核查后,做出综合审查意见,报局领导核准。该环节要求5个工作日内容完成。审查过程,发现材料需补正的2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提出补正要求,出具《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申请人按要求补正后重新受理审查。 4.作出决定。局领导收到有关股室的审查意见后,1日内做出批准或不批准的决定。批准的,2个工作日内制作《占用农地作为固体废弃物堆放、填埋场所审核意见》,不予批准的制作书面决定书,并在2个工作日内通知申请人领取结果,申请人按约定的方式到市行政服务中心自取。 |
所需
材料 |
1国土部门提供的所申请农用地不属基本农田保护区的证明材料及其红线图
2建设项目农业环境保护方案
3占用农用地作为固体废弃物堆放填埋场所申请书
4工商营业执照
5《环境影响报告书》 |
办结
时间 |
20个工作日 经办人: |
咨询
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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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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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农业植物及其产品调运植物检疫证书签发 |
办事导航信息 |
窗口
名称 |
综合窗口 |
办理
流程 |
综合窗口受理 |
所需
材料 |
1货值证明材料
2身份证或营业执照
3农业植物调运检疫申请书
4产地检疫合格证
5全国农业植物检疫要求书 |
办结
时间 |
20个工作日 经办人: |
咨询
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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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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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农业植物及其产品产地检疫合格证签发 |
办事导航信息 |
窗口
名称 |
综合窗口 |
办理
流程 |
综合窗口受理 |
所需
材料 |
1植物产地检疫证书申请表
2营业执照
3批次产地检疫物品名称、数量等资料 |
办结
时间 |
20个工作日 经办人: |
咨询
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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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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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农作物种子广告审核 |
办事导航信息 |
窗口
名称 |
综合窗口 |
办理
流程 |
综合窗口受理 |
所需
材料 |
1
农作物种子广告审核表 |
办结
时间 |
20个工作日 经办人: |
咨询
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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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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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核发 |
办事导航信息 |
窗口
名称 |
综合窗口 |
办理
流程 |
本窗口办理 |
所需
材料 |
1.《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申请表
2.申请报告
3.种畜禽生产质量保证制度
4.畜牧兽医技术人员学历证明
5.动物防疫合格证
6.畜牧兽医技术人员资格证明
7.种畜禽品种来源证明
8.种畜禽场平面图
9.种畜禽场污水处理图
10.种畜禽性能测定报告
11.工商营业执照 |
办结
时间 |
20个工作日 经办人:梁仕建 |
咨询
电话 |
0759-8884258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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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进口兽药通关单开具 |
办事导航信息 |
窗口
名称 |
综合窗口 |
办理
流程 |
(1)申请。申请人向雷州市畜牧兽医局提出申请,提交申请材料。 (2)受理。受理人员核验申请材料,当场作出受理决定。 (3)审核批准。受理后,审批人员对材料进行审批并按时作出审批决定。 (4)办结,领取结果。申请人按约定的方式(自行或邮寄)领取办理结果。 |
所需
材料 |
1.申请兽用生物制品《进口兽药通关单》的,还应提交以下材料:(1)《兽用生物制品进口许可证》复印件;(2)生产企业所在国家(地区)兽药管理部门出具的批签发证明
2.代理合同(授权书)和购货合同
3.《兽药经营许可证》
4.工商营业执照
5.《进口兽药注册证书》
6.产品出厂检验报告
7.装箱单、提运单和货运发票
8.产品中文标签、说明书式样
9.兽药进口申请表
10.兽药生产企业申请进口本企业生产所需原料药的,需提交《兽药生产许可证》、工商营业执照及其所生产产品的批准文号证明文件复印件 |
办结
时间 |
20个工作日 经办人:梁仕建 |
咨询
电话 |
0759-8884208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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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生鲜乳收购许可 |
办事导航信息 |
窗口
名称 |
综合窗口 |
办理
流程 |
(1)申请单位(个人)到雷州市畜牧兽医局畜产品质量管理股窗口提出申请,填写一式二份《生鲜乳收购许可证》申请书。 (2)受理:办理人员对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给予受理。 (3)办理:雷州市畜牧兽医局畜产品质量管理股组织专家组现场审,畜牧兽医局领导审批。 (4)办结:雷州市畜牧兽医局畜产品质量管理股窗口发证。 |
所需
材料 |
1.卫生管理和质量安全保障制度
2.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3.从业人员的培训证明
4.开办者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5.《生鲜乳收购许可证》申请书
6.从业人员有效的健康证明复印件
7.生鲜乳收购站平面图和周围环境示意图
8.身份证 |
办结
时间 |
20个工作日 经办人:梁仕建 |
咨询
电话 |
0759-8882693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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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生鲜乳准运证明核发 |
办事导航信息 |
窗口
名称 |
综合窗口 |
办理
流程 |
(1)申请单位(个人)到市畜牧兽医局窗口提出申请,填写一式二份《生鲜乳准运证明》申请书。 (2)受理:办理人员对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给予受理。 (3)办理:局组织专家组现场审,县畜牧兽医局领导审批。 (4)办结:市畜牧兽医局畜牧兽医局窗口发证。 |
所需
材料 |
1.《生鲜乳准运证明》申请书
2.车辆行驶证复印件
3.营业执照复印件
4.法人代表身份证明复印件
5.个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6.驾驶员、押运员健康证明 |
办结
时间 |
20个工作日 经办人:梁仕建 |
咨询
电话 |
0759-8882693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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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在草原上修建直接为草原保护和畜牧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使用草原审批 |
办事导航信息 |
窗口
名称 |
综合窗口 |
办理
流程 |
1.申请。申请人向市行政服务中心畜牧兽医局服务窗口提出申请,提交申请材料。 2.受理。接件受理人员核验申请材料,当场作出受理决定。申请人符合申请资格,并材料齐全、格式规范、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申请人不符合申请资格或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接件受理人员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 申请人材料不符合要求但可以当场更正的,退回当场更正后予以受理。 3.审查。受理后,审查人员对材料进行审查,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查决定。符合审批条件的,出具《草原征用使用审核同意书》;不予通过的,出具《不予许可决定书》。审查过程,发现材料需补正的2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提出补正要求,出具《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申请人按要求补正后重新受理审查。 4.领取结果。申请人按约定的方式到行政服务中心领证窗口领取办理结果。 |
所需
材料 |
1.草原征占用申请表
2.项目批准文件
3.草原权属证明材料
4.与草原所有权者、使用者或者承包经营者签定的草原补偿费等补偿协议 |
办结
时间 |
20个工作日 经办人:梁仕建 |
咨询
电话 |
0759-8884258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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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兽药经营许可 |
办事导航信息 |
窗口
名称 |
综合窗口 |
办理
流程 |
1.申请。申请人将申请材料送窗口申报。 2.受理。窗口接收申请,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场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补正的材料,并出具《行政审批补正材料告知书》;不能当场一次性告知的,出具《行政审批申请材料接收凭证》,并在5个工作日内出具《行政审批补正材料告知书》,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补正的材料。对于申请属于受理范围且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实施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材料的,向申请人出具《行政审批申请受理通知书》;对于申请事项依法不需审批的或不属于本实施机关职权范围的,向申请人出具《行政审批申请不予受理通知书》。 3.审查。部门受理后在承诺时间内作出审查决定,予以通过的,签发通过决定,制作决定文书;不予通过的,出具《不予通过决定书》。 4.取证。申请人到窗口领取办理结果。 |
所需
材料 |
1.《兽药经营许可证》申请表
2.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质量管理负责人、质量管理人员、技术人员的身份证明
3.经营场所使用权证明
4.兽药经营质量管理制度
5.兽药GSP现场验收报告
6.经营场所布局平面图
7.人员情况表
8.营业执照
9.室内平面图
10.各功能区布局图
11.执业兽医师资格证书
12.主要设施、设备和检测仪器清单 |
办结
时间 |
30个工作日 经办人:梁仕建 |
咨询
电话 |
0759-8884208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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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核发 |
办事导航信息 |
窗口
名称 |
综合窗口 |
办理
流程 |
1申请。申请人向市畜牧兽医局窗口提出申请,提交申请材料。 2.受理。接件受理人员核验申请材料,当场作出受理决定。申请人符合申请资格,并材料齐全、格式规范、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出具《受理回执》;申请人不符合申请资格或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接件受理人员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 申请人材料不符合要求但可以当场更正的,退回当场更正后予以受理。 3.审查。受理后,审查人员对材料进行审查,在5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查意见,出具《特殊审查期限告知书》,组织实地审查,作出审查结论;决定人员在所有审查环节完成后5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查决定。符合审批条件的,予以通过,出具《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不予通过的,出具《不予许可决定书》。 4.领取结果。申请人按约定的方式到市畜牧兽医局领证窗口领取办理结果。 |
所需
材料 |
1.《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申请表
2.场所地理位置图
3.各功能区布局平面图
4.场所使用证明
5.主要设施、设备和检测仪器清单
6.管理制度文本
7.人员情况 |
办结
时间 |
20个工作日 经办人:梁仕建 |
咨询
电话 |
0759-8884208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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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动物诊疗许可证核发 |
办事导航信息 |
窗口
名称 |
综合窗口 |
办理
流程 |
1申请。申请人向市行政服务中心畜牧兽医局服务窗口提交申请材料。 2.受理。接件受理人员核验申请材料,当场作出受理决定。申请人符合申请资格,并材料齐全、格式规范、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出具《受理回执》;申请人不符合申请资格或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接件受理人员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 申请人材料不符合要求但可以当场更正的,退回当场更正后予以受理。 3.审查。受理后,审查人员对材料进行审查,在5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查意见,出具《特殊审查期限告知书》,组织实地审查,作出审查结论;决定人员在所有审查环节完成后5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查决定。符合审批条件的,予以通过,出具《动物诊疗许可证》;不予通过的,出具《不予许可决定书》。 4.领取结果。申请人按约定的方式到市行政服务中心畜牧兽医局服务窗口取证。 |
所需
材料 |
1.动物诊疗许可证申请表
2.动物诊疗场所地理方位图
3.室内平面图
4.各功能区布局图
5.动物诊疗场所使用权证明
6.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
7.执业兽医师资格证书
8.主要设施、设备和检测仪器清单
9.管理制度文本
10.执业兽医和服务人员的健康证明材料
11.工商营业执照 |
办结
时间 |
20个工作日 经办人:梁仕建 |
咨询
电话 |
0759-8884208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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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动物及动物产品检疫合格证核发 |
办事导航信息 |
窗口
名称 |
综合窗口 |
办理
流程 |
(一)申请人或企业在屠宰前6小时向场(厂、点)官方兽医申报检疫,填写检疫申报单; (二)驻场官方兽医接到检疫申报后,根据相关情况决定是否予以受理,出具《检疫申报受理单》(《检疫申报单》货主联)。受理的,屠宰前2小时内官方兽医对即将屠宰的生猪实施宰前检疫;不予受理的,说明理由,注于《检疫申报受理单》; (三)屠宰前2小时内,官方兽医按照《生猪产地检疫规程》中“临床检查”部分实施检查。合格的,准予屠宰;不合格的,按照《生猪屠宰检疫规程》的规定处理; (四)与屠宰操作相对应,由官方兽医对同一头猪的头、蹄、内脏、胴体等统一编号进行检疫。检疫合格的,由官方兽医出具《动物检疫合格证明》(产品A、产品B),加盖检疫验讫印章;检疫不合格的,由官方兽医出具《动物检疫处理通知单》,按《生猪屠宰检疫规程》的规定处理; (五)驻场官方兽医货主在驻场动物检疫申报点领取《动物检疫合格证明》。 |
所需
材料 |
1.检疫申报单 |
办结
时间 |
1个工作日 经办人:梁仕建 |
咨询
电话 |
0759-8852533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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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拖拉机、联合收割机及驾驶员牌照证照核发 |
办事导航信息 |
窗口
名称 |
综合窗口 |
办理
流程 |
1.申请。申请人到雷州市农业机械化管理总站服务窗口提出申请,提交申请材料。 2.受理。窗口人员核验申请材料,符合申请资格,并材料齐全、符合规定格式的当场出具《收件回执》或《受理回执》。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当场出具《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或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 3.审查。部门在承诺时限内审查决定,予以通过的,签发通过决定,制作结果文书;不予以通过的,出具《不予通过决定书》。 4.取证。窗口办结,通知申请人到窗口领取或邮寄办理结果。 |
所需
材料 |
1.《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驾驶证业务申请表》
2.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来历证明
3.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
4.拖拉机运输机组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凭证
5.申请人身份证明
6.《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驾驶人身体条件证明》
7.发动机号码、底盘号/机架号、挂车架号码的拓印膜
8.整机照片
9.所有权转移证明
10.所有人身份证明
11.《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登记业务申请表》
12.考试成绩表
13.出厂合格证明或进口凭证
14.科目一考试卷或机考成绩单
15.原驾驶证 |
办结
时间 |
2个工作日 经办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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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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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机质量投诉受理 |
办事导航信息 |
窗口
名称 |
综合窗口 |
办理
流程 |
1.申请。申请人到雷州市农业机械化管理总站服务窗口提出申请,提交申请材料。 2.受理。窗口人员核验申请材料,符合申请资格,并材料齐全、符合规定格式的当场出具《收件回执》或《受理回执》。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当场出具《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或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 3.审查。部门在承诺时限内审查决定,予以通过的,签发通过决定,制作结果文书;不予以通过的,出具《不予通过决定书》。 4.取证。窗口办结,通知申请人到窗口领取或邮寄办理结果。 |
所需
材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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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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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个工作日 经办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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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农机化技术推广及指导 |
办事导航信息 |
窗口
名称 |
综合窗口 |
办理
流程 |
1.申请。申请人到雷州市农业机械化管理总站服务窗口提出申请,提交申请材料。 2.受理。窗口人员核验申请材料,符合申请资格,并材料齐全、符合规定格式的当场出具《收件回执》或《受理回执》。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当场出具《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或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 3.审查。部门在承诺时限内审查决定,予以通过的,签发通过决定,制作结果文书;不予以通过的,出具《不予通过决定书》。 4.取证。窗口办结,通知申请人到窗口领取或邮寄办理结果。 |
所需
材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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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个工作日 经办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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