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林木采伐许可证核发。 |
办事导航信息 |
窗口
名称 |
C区10窗-14窗 |
办理
流程 |
1.申请。申请人到市公共服务中心林业局窗口提出申请,提交申请材料。 2.受理。接件受理人员核验申请材料,当场作出受理决定。申请人符合申请资格,并材料齐全、格式规范、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申请人不符合申请资格或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接件受理人员不予受理,出具《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通知书》。 申请人材料不符合要求但可以当场更正的,退回当场更正后予以受理。 3.审查。受理后,审查人员对材料进行审查,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查决定。符合审批条件的,出具《行政许可决定书》;不予通过的,出具《不予许可决定书》。审查过程,发现材料需补正的2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提出补正要求,出具《行政许可申请材料补正通知书》,申请人按要求补正后重新受理审查。 4.领取结果。申请人按约定的方式到市公共服务中心林业局窗口领取办理结果。 |
所需
材料 |
1.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申请表
2.营业执照或者法人证书、身份证件
3.经营场所、生产用地权属证明材料、生产用地的用途证明材料
4.林木种子生产、加工、检验、储藏设施和仪器设备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说明材料以及照片
5.林木种子生产、检验、加工、储藏技术人员基本情况的说明材料以及劳动合同
6.生产地点无检疫性有害生物证明 |
办结
时间 |
25个工作日 经办人:谢巧凤 |
咨询
电话 |
0759-8492321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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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出省《植物检疫证书》核发。 |
办事导航信息 |
窗口
名称 |
C区10窗-14窗 |
办理
流程 |
1.申请。申请人向公共服务中心林局窗口提出申请,提交申请材料。 2.受理。接件受理人员核验申请材料,当场作出受理决定。 3.审查。受理后,审查人员对材料进行审查,当场作出审查决定。符合审批条件的,出具《植物检疫证书(出省)》;不予通过的,出具《不予许可决定书》。 4.领取结果。申请人当场领取办理结果。 |
所需
材料 |
1.森林植物检疫报检单
2.产地检疫合格证
3.营业执照 |
办结
时间 |
20个工作日 经办人:谢巧凤 |
咨询
电话 |
0759-8492321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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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省内《植物检疫证书》核发。 |
办事导航信息 |
窗口
名称 |
C区10窗-14窗 |
办理
流程 |
1.申请。申请人到雷州市公共服务中心林业局窗口提出申请,提交申请材料。 2.受理。接件受理人员核验申请材料,当场作出受理决定。申请人符合申请资格,并材料齐全、格式规范、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申请人不符合申请资格或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接件受理人员不予受理,出具《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通知书》。 申请人材料不符合要求但可以当场更正的,退回当场更正后予以受理。 3.审查。受理后,审查人员对材料进行审查,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查决定。符合审批条件的,出具《行政许可决定书》;不予通过的,出具《不予许可决定书》。审查过程,发现材料需补正的2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提出补正要求,出具《行政许可申请材料补正通知书》,申请人按要求补正后重新受理审查。 4.领取结果。申请人按约定的方式到市公共服务中心林业局窗口领取办理结果。 |
所需
材料 |
1.调运植物检疫证报检单
2.产地检疫合格证
3.身份证或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证书 |
办结
时间 |
15个工作日 经办人:谢巧凤 |
咨询
电话 |
0759-8492321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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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森林防火区野外用火许可。 |
办事导航信息 |
窗口
名称 |
C区10窗-14窗 |
办理
流程 |
1.申请。申请人到雷州市公共服务中心林业局窗口提出申请,提交申请材料。 2.受理。接件受理人员核验申请材料,当场作出受理决定。申请人符合申请资格,并材料齐全、格式规范、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申请人不符合申请资格或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接件受理人员不予受理,出具《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通知书》。 申请人材料不符合要求但可以当场更正的,退回当场更正后予以受理。 3.审查。受理后,审查人员对材料进行审查,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查决定。符合审批条件的,出具《行政许可决定书》;不予通过的,出具《不予许可决定书》。审查过程,发现材料需补正的2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提出补正要求,出具《行政许可申请材料补正通知书》,申请人按要求补正后重新受理审查。 4.领取结果。申请人按约定的方式到市公共服务中心林业局窗口领取办理结果。 |
所需
材料 |
1.野外用火措施、设计书
2.申请人法人证书或身份证
3.林业行政许可申请书
4.野外用火地点资料地形图
5.野外用火申请报告 |
办结
时间 |
20个工作日 经办人:谢巧凤 |
咨询
电话 |
0759-8492309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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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划定矿区范围审批 |
办事导航信息 |
窗口
名称 |
A区1窗-4窗 |
办理
流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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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需
材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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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结
时间 |
个工作日 |
咨询
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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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没有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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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采矿权新立登记 |
办事导航信息 |
窗口
名称 |
A区1窗-4窗 |
办理
流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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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需
材料 |
|
办结
时间 |
个工作日 |
咨询
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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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没有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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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采矿权延续登记 |
办事导航信息 |
窗口
名称 |
A区1窗-4窗 |
办理
流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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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需
材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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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结
时间 |
个工作日 |
咨询
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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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没有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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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采矿权变更登记 |
办事导航信息 |
窗口
名称 |
A区1窗-4窗 |
办理
流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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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需
材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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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结
时间 |
个工作日 |
咨询
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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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没有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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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采矿权转让审批 |
办事导航信息 |
窗口
名称 |
A区1窗-4窗 |
办理
流程 |
1.申请:申请人通过现场提出申请,根据要求提交申请材料。 2.受理:办理机关收到申请材料时当即作出受理或不予受理决定。经审查,材料不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办理机关应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补正的全部内容,申请人应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予以补正。逾期不补正的,作退件处理。 3.获取办理结果:通过电话通知或手机短信方式告知申请人,申请人也可以通过窗口现场、电话、办事大厅网站咨询办理结果。 |
所需
材料 |
1.划定矿区范围申请书、采矿权申请登记书或申请书
2.申请人的企业营业执照副本
3.矿业权出让收益(价款)缴纳或有偿处置证明材料
4.经评审备案的矿产资源储量评审意见书及登记书
5.县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意见
6.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7.采矿许可证正、副本
8.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和专家审查意见
9.矿山投产满1年的证明材料
10.采矿权转让合同
11.
上级主管部门或单位同意转让的意见 |
办结
时间 |
40个工作日 经办人: |
咨询
电话 |
0759-8851067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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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采矿权注销登记 |
办事导航信息 |
窗口
名称 |
A区1窗-4窗 |
办理
流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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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需
材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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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结
时间 |
个工作日 |
咨询
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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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没有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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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建设项目用地预审 |
办事导航信息 |
窗口
名称 |
A区1窗-4窗 |
办理
流程 |
1.申请。申请人向雷州市国土资源局窗口提出申请,提交申请材料。 2.收件。收件人员核验申请材料,申请人符合申请资格且材料齐全的,予以收件;申请人不符合申请资格或材料不齐全的,收件人员不予收件,出具《一次性告知凭证》,申请人根据《一次性告知凭证》补充材料后重新提交申请材料。申请人材料不齐全但可以当场补充的,退回当场补充后予以收件。 3.受理。接收受理人员核验申请材料,在3个工作日之内提出预审意见,作出受理决定。申请人符合申请资格,且材料齐全、格式规范、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申请人不符合申请资格或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不予受理,出具《退件通知书》,并电话告知申请人。 4.审查。受理后,审查人员对材料进行审查,在8个工作日作出审查决定。符合审批条件的,出具《关于××项目用地的预审意见》;不予通过的,电话告知申请人并出具《退件通知书》。审查过程,发现材料需补正的2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提出补正要求,出具《申请材料补正通知书》,申请人按要求补正后重新受理审查。 5.领取结果。申请人按约定的方式到雷州市国土资源局窗口自取的方式领取办理结果。 |
所需
材料 |
1.节地评价报告
2.勘测论证报告
3.电子光盘
4.土地利用现状图
5.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
6.项目建设依据
7.建设项目用地单位申请用地预审的报告
8.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申请表 |
办结
时间 |
20个工作日 经办人: |
咨询
电话 |
0759-888851067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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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建设用地改变土地用途审核 |
办事导航信息 |
窗口
名称 |
A区1窗-4窗 |
办理
流程 |
1.申请 1)申请人向雷州市人民政府行政服务中心国土资源局窗口提出申请,提交申请材料。 2)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应符合“申请材料”的要求。 3)窗口提交申请的,在递交书面申报材料前,申请人宜先登录系统进行网上申报,在线填写申请表单,上传规定格式的申请材料,凭申报成功后取得的预受理号到受理大厅办理。 4)申请编号和收件凭证。窗口提交申请后,当场受理的,申请人可即时取得申请编号;没有被当场受理的,可取得申请材料收件凭证。 2.受理 1)接收受理人员核验申请材料,在3个工作日之内提出预审查意见,作出受理决定。申请人符合申请资格,且材料齐全、格式规范、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 2)申请人不符合申请资格或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不予受理,出具《退件通知书》并电话告知申请人。 3.审查 受理后,审查人员对材料进行审查,在8个工作日作出审查决定。符合审批条件的,出具审查意见。 4.办理进程查询 申请人可通过电话、网上、窗口等方式查询本行政许可事项的办理进程,查询方式与申请方式一致。 5.领取结果 经实施机关审查通过并予以许可的,作出批复。 申请人可到雷州市人民政府行政服务中心国土资源局窗口以自取的方式领取办理结果。 |
所需
材料 |
1.项目建设依据
2.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申请表
3.建设项目单位申请预审的报告
4.标注项目用地范围的土地利用现状图
5.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
6.项目用地边界拐点坐标表
7.占用基本农田或占用其他耕地规模较大(线性工程占用耕地100公顷以上、块状工程70公顷以上或占用耕地达到用地总面积50%以上,不包括水库项目)的建设项目,需出具踏勘论证报告
8.对国家和地方尚未颁布土地使用标准和建设标准的建设项目,以及确需突破土地使用标准确定的规模和功能分区的建设项目,需出具节地评价报告
9.建设单位对项目用地规模和用地标准的说明
10.项目是否占用高标准农田的说明 |
办结
时间 |
40个工作日 经办人: |
咨询
电话 |
0759—8851067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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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临时用地审批 |
办事导航信息 |
窗口
名称 |
A区1窗-4窗 |
办理
流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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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需
材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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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结
时间 |
个工作日 |
咨询
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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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没有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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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划拨土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及附着物所有权转让、出租、抵押审批 |
办事导航信息 |
窗口
名称 |
A区1窗-4窗 |
办理
流程 |
1.申请。申请人向雷州市行政服务中心综合服务窗口提出申请,提交申请材料。 2.受理。接件受理人员核验申请材料,当场作出受理决定。申请人符合申请资格,并材料齐全、格式规范、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出具《受理回执》;申请人不符合申请资格或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接件受理人员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申请人材料不符合要求但可以当场更正的,退回当场更正后予以受理。 3.审查。受理后,审查人员对材料进行审查,在13个工作日作出审查决定。符合审批条件的,出具《划拨用地批文》及《国有建设用地划拨决定书》;不予通过的,出具《不予许可决定书》。审查过程,发现材料需补正的2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提出补正要求,出具《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申请人按要求补正后重新受理审查。 4.领取结果。申请人按约定的方式到雷州市行政服务中心综合服务窗口自取或以邮寄的方式领取办理结果。 |
所需
材料 |
1.申请书
2.《国有土地使用证》或《不动产权证书》
3.《房屋产权证》或《不动产权证书》
4.规划管理部门核发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或规划部门出具的用地批复
5.宗地图
6.不动产/地籍调查表
7.身份证
8.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确认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
9.抵押权人出具同意办理该项业务的证明
10.执行法院出具同意办理该项业务的证明
11.《协助执行通知书》和《执行裁定书》
12.房地产合法转让证明材料
13.赠与人遗嘱和受赠人接收遗赠公证书
14.确权证明材料
15.《国有土地使用证》遗失作废登记公告
16.如委托他人办理,委托人为公司、单位等的,须附有签章的委托书、委托代理人身份证
17.委托人为个人的,须附公证书 |
办结
时间 |
30个工作日 经办人: |
咨询
电话 |
0759—8851067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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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国有建设用地供地审核 |
办事导航信息 |
窗口
名称 |
A区1窗-4窗 |
办理
流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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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需
材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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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结
时间 |
个工作日 |
咨询
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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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没有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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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申请本行政辖区秘密基础测绘成果审批 |
办事导航信息 |
窗口
名称 |
A区1窗-4窗 |
办理
流程 |
1.申请。申请人向雷州市国土资源局服务窗口出申请,提交申请材料。 2.受理。接件受理人员核验申请材料,当场作出受理决定。申请人符合申请资格,并材料齐全、格式规范、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出具《受理回执》;申请人不符合申请资格或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接件受理人员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 申请人材料不符合要求但可以当场更正的,退回当场更正后予以受理。 3.审查。受理后,审查人员对材料进行审查,在1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查决定。符合审批条件的,出具《备案证明》;不予通过的,出具《不予许可决定书》。审查过程,发现材料需补正的2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提出补正要求,出具《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申请人按要求补正后重新受理审查。 4.领取结果。申请人按约定的方式到雷州市国土资源局服务窗口取或以邮寄的方式领取办理结果。 |
所需
材料 |
1.单位内部负责保管涉密成果的机构名称、人员等基本情况的证明文件;
2.单位工商注册登记证书和组织机构代码证
3.
湛江市基础测绘成果使用申请表
4.申请无偿使用涉密成果,须提交相应机关的公函;
5.申请控制点成果,需提交申请单位测绘资质证书
6.属于各级财政投资的项目,需提交项目批准文件;属于非财政投资的项目,需提交包括合同书、协议、委托书、中标通知书、投标书和技术设计书等合法有效的证明文件;
7.线路工程项目,需提交线路走向示意图;
8.相应的保密管理制度(制度需正式发文)和保密设施设备条件的证明材料;
9.申请使用基础地理信息数据或需对地形图扫描(数字化)的,需提交同级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签发的涉密计算机备案表、备案确认文件及本单位涉密计算机保密管理制度(制度需正式发文);
10.经办人有效身份证明
11.涉密基础测绘成果安全保密责任书 |
办结
时间 |
20个工作日 经办人: |
咨询
电话 |
0759-8851067 |
备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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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开垦区内开发未确定使用权的国有土地从事生产审查 |
办事导航信息 |
窗口
名称 |
A区1窗-4窗 |
办理
流程 |
1.申请。申请人向雷州市行政服务中心服务窗口提出申请,提交申请材料。 2.受理。接件受理人员核验申请材料,在1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决定。申请人符合申请资格,并材料齐全、格式规范、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申请人不符合申请资格或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接件受理人员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 申请人材料不符合要求但可以当场更正的,退回当场更正后予以受理。 3.审查。受理后,审查人员对材料进行审查,初审通过,在15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符合审批条件的,出具证书;不予通过的,出具《不予通过决定书》。审查过程,发现材料需补正的2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提出补正要求,出具《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申请人按要求补正后重新受理审查。 4.领取结果。申请人按约定的方式到雷州市行政服务中心领证窗口领取办理结果。 |
所需
材料 |
1.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开发项目单位提出的开发申请请示
2.地类核准意见
3.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
4.项目申报表及相应地籍面积量算图、地形图
5.同意文件
6.项目开发方案及图件、附件资料 |
办结
时间 |
20个工作日 经办人: |
咨询
电话 |
0759-8851067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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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财政投资地质灾害治理项目竣工验收 |
办事导航信息 |
窗口
名称 |
A区1窗-4窗 |
办理
流程 |
1.申请 1)申请人到省国土资源厅窗口,由窗口工作人员指导申请人在线填写申请表单,根据申请材料目录的要求,上传规定格式的申请书及其他申请材料。不按规定要求填写申请书及上传其他申请材料的,视为无效申请。申请材料目录中要求的所有纸质材料在项目竣工现场验收时提供。 3)申请成功后,网上自动生成申请编号。 2.受理 实施机关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不予受理决定。 经审查,材料不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实施机关应电话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补正的全部内容。需要补正申请材料的,受理人将申请材料退回申请人后,本次申请即终止。申请人补正申请材料后,可以重新提出申请。 3.审查配合 本行政许可事项的审查方式为专家评审,申请人应根据实施机关要求做好资料提供工作。 4.获取办理结果 实施机关决定予以许可的,申请人可获得竣工验收批复。 实施机关决定不予许可的,申请人可获得《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中应说明不予许可的理由。 实施机关自作出审批决定之日起1个工作日内在网上公开办理结果,并告知申请人。申请人可选择自取或者邮寄送达的方式取得办理结果。 |
所需
材料 |
1.竣工验收申请 |
办结
时间 |
45个工作日 经办人: |
咨询
电话 |
0759-8851067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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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审查 |
办事导航信息 |
窗口
名称 |
A区1窗-4窗 |
办理
流程 |
1.申请 1)申请人到雷州市公共服务中心国土资源局窗口,由窗口工作人员指导申请人在网上提出申请,根据申请材料目录的要求提交申请材料。 2)申请编号和收件凭证。 2.受理 办理机关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不予受理决定。 经审查,材料不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办理机关应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补正的全部内容。需要补正申请材料的,受理人将申请材料退回申请人后,本次申请即终止。申请人补正申请材料后,可以重新提出申请。 3.获取办理结果 实施机关决定予以许可的,申请人可获得省发证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方案审查意见。 实施机关决定不予许可的,申请人可获得《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中应说明不予许可的理由。 实施机关自作出审批决定之日起1个工作日内在网上公开办理结果,并告知申请人。申请人可选择自取或者邮寄送达的方式取得办理结果。 |
所需
材料 |
1.方案文本及附图、附表和其他附件 |
办结
时间 |
20个工作日 经办人: |
咨询
电话 |
0759-8851067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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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国有土地使用权续期审核 |
办事导航信息 |
窗口
名称 |
A区1窗-4窗 |
办理
流程 |
1.申请。申请人向雷州市国土资源局窗口提出申请,提交申请材料。 2.受理。接件受理人员核验申请材料,当场作出受理决定。申请人符合申请资格,并材料齐全、格式规范、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出具《受理回执》;申请人不符合申请资格或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接件受理人员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申请人材料不符合要求但可以当场更正的,退回当场更正后予以受理。 3.审查。受理后,审查人员对材料进行审查,在13个工作日作出审查决定。符合审批条件的,出具审核结果;不予通过的,出具《不予许可决定书》。审查过程,发现材料需补正的2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提出补正要求,出具《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申请人按要求补正后重新受理审查。 4.领取结果。到雷州市国土资源局窗口领取办理结果。 |
所需
材料 |
1.国有土地使用权续期申请报告
2.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3.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或不动产权证书
4.建设用地规划条件或规划许可证
5.组织机构代码证或经年检有效的营业执照
6.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明书
7.法定代表人身份证
8.授权委托书
9.委托人身份证 |
办结
时间 |
20个工作日 经办人: |
咨询
电话 |
0759-8851067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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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让后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分割转让审批 |
办事导航信息 |
窗口
名称 |
A区1窗-4窗 |
办理
流程 |
1.预约。无 2.取号。无 3.申请。申请人通过窗口提出申请,提交纸质申请材料。 4.受理。 1)在申请人提交申请材料后,实施机关依据“申请材料”的要求对申请材料进行初步审查。 2)受理或不予受理凭证。对于申请属于受理范围且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实施机关受理其申请;对于申请事项依法不需审批的或不属于本实施机关职权范围的,不予受理。 3)审查资料不全或不符合要求的,出具《补充材料通知书》一次性告知申请人,申请人收到补正告知后3个工作日内不能补正材料的,向申请人发出《退件通知书》。 5.审查审批。 本行政许可事项的审查方式为书面审查。实施机关在17个工作日内对申请内容进行审核, 审核完成后,报市人民政府审批。审批通过的实施机关在2个工作日内出具行政许可审批证件并加盖实施机关印章;审批不通过的,出具《退件通知书》并说明不予许可的理由。 6.领取结果。 经市人民政府审批通过并予以许可的,实施机关在1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发出行政许可审批证件并通知申请人到窗口领取办理结果,窗口办结。实施机关自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在网上公示办理结果。 |
所需
材料 |
1.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审核申请表
2.申请单位法人代表身份证或个人身份证
3.不动产登记档案证明
4.裁定书、协执书
5.规划红线图
6.
规划意见
7.转让双方签订的转让协议
8.委托书
9.原国有建设用地出让合同
10.申请单位营业执照
11.申请单位组织机构代码证
12.委托人身份证
13.地上附着物的合法证明
14.
建设用地红线图
15.不动产权证书
16.用地批准文件及附图
17.税票凭证 |
办结
时间 |
20个工作日 经办人: |
咨询
电话 |
0759-8853382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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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标准地图服务 |
办事导航信息 |
窗口
名称 |
A区1窗-4窗 |
办理
流程 |
本窗口办理 |
所需
材料 |
|
办结
时间 |
1个工作日 经办人: |
咨询
电话 |
0759-8851067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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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不动产登记资料查询 |
办事导航信息 |
窗口
名称 |
A区1窗-4窗 |
办理
流程 |
申请:申请人持相关材料到窗口申请; 受理:窗口工作人员查看材料是否齐全,并作出是否受理决定;不符合受理条件出具《不动产登记不予受理告知书》;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一次性告知需补充的材料和符合法定受理形式的条件; 符合受理条件的,根据申请人的需要出具《不动产登记资料查询结果证明》或复印档案资料,并加盖档案查询专用章; 结束:结束办理。 |
所需
材料 |
1.申请人身份证明
2.查询申请书
3.利害关系人查询的,提交存在利害关系的材料
4.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国家安全机关、监察机关以及其他因执行公务需要国家机关查询的,应当提供本单位出具的协助查询材料和工作人员的工作证和执行公务的证明文件
5.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材料 |
办结
时间 |
1个工作日 经办人: |
咨询
电话 |
0759-8851067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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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地质资料查询 |
办事导航信息 |
窗口
名称 |
A区1窗-4窗 |
办理
流程 |
本窗口办理 |
所需
材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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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结
时间 |
1个工作日 经办人: |
咨询
电话 |
0759-8851067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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